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92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职务: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和县老六水暖卫浴门市,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东环路口红绿灯向北100米路东/div> 经营者:范巧玲。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和县老六水暖卫浴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