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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高、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603刑初488号
案件名称王三高、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三高;意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603刑初488号 公诉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三高,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宿州市砀山县,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一部刑诉(2019)56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13日至同年8月25日期间,王某多次从王三高经营的富程烟酒店内购买茅台酒共九箱,王三高收取81000元人民币。

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九箱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51瓶。

指控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三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三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三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三高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三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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