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319号原告: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薛水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龄,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