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靳雷儿童游乐美乐城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美乐城CD3003号。
经营者:靳雷,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杰,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石楼县。
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靳雷儿童游乐美乐城店(以下简称靳雷游乐美乐城店)与被上诉人王学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靳雷游乐美乐城店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的经营地、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石家庄中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系我省唯一具有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资格的法院,靳雷游乐美乐城店要求将案件移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
因此,一审裁定驳回靳雷游乐美乐城店的管辖异议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