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29号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住所地: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邱县金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邱县南辛店乡大河套村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邱县金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