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33号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W。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湄潭县李文锁城。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GQ6HRX7。
经营者:邹富林。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湄潭县李文锁城(经营者:邹富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1月27日,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交的20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