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3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小黑白猪文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计星北路临街北边第14间。
经营者:李伟鹏,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小黑白猪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退回其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