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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卢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9446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卢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卢小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446号之一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小军,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卢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卢小军价值250000的财产。

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1943010090000000038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小军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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