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37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福友五金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站北路北首路东。
经营者:秦天付,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福友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