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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忠云、颜承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4631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忠云、颜承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忠云;颜承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631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忠云,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颜承达,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忠云、颜承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9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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