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32号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晓苗商店: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晓苗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晓苗商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一、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晓苗商店、赵晓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晓苗商店、赵晓华赔偿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被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晓苗商店、赵晓华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陕01执132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晓苗商店经营者赵晓华缴纳了案件赔偿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
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已经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现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