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锐正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锐正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锐正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不是技术复杂的发明专利纠纷案件。
兆锦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取货地点为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社区,而且本案被告锐正公司住所地也是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社区。
本案应由被告锐正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一审法院对发生在无锡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路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根据兆锦公司起诉材料,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被告住所地即锐正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依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锐正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