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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蓉江新区潭东庆波副食店、河北爱人果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7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蓉江新区潭东庆波副食店、河北爱人果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蓉江新区潭东庆波副食店;河北爱人果汁有限公司;河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宏翰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民初31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庆波副食店。

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康阳加油站旁。

经营者:曾庆波。

被告:河北爱人果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西华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怀。

被告:河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连州镇梨园庄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彩建。

被告:河北宏翰森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以东30公里的藁城区廉州镇梨园庄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静。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庆波副食店、河北爱人果汁有限公司、河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宏翰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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