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11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单位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严三茶庄,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西文昌路1幢104-105号。
经营者:严从金。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庐江县严三茶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