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18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秋菊,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一公司)与被告孙秋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第201730230902.9号的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第201830185413.0号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3、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旻一公司系201730230902.9号“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此外,原告系第201830185413.0号外观设计的独占许可权人,该专利名称为“包装袋”,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孙秋菊未经授权在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店铺名称:唯蜜瘦正品商城,店铺ID:sunqiuju403062926,产品宣传链接所显示的名称为:唯蜜瘦热敷包官网正品唯蜜瘦外敷包加强版vmeshou官方塑身紧致液,在该店内使用原告享有独占许可权的上述外观专利进行宣传,并大量销售假货,误导消费者,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大,库存数量多,截至公证购买日,其已售出575件,库存2117件。
如放任销售将使原告专利产品销路严重受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孙秋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该案应该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该在被申请人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孙秋菊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秋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孙秋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