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91号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141号卫东龙科技大厦12层1201-1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大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大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双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宝华大厦B座赛格工厂店H1G16。
法定代表人:关灵玲。
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630315236.4、名称:智能手表(V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