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39号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沁养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华丰食品城一期113幢19号。
法定代表人:严青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春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2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邱松柏,经理。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沁养乳业有限有限公司、四川春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沁养乳业有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四川春秋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40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沁养乳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白家分理处的账户(023930020120010000274)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春秋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津支行的账户(51×××58)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春秋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什邡支行的账户(51×××71)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对被申请人四川沁养乳业有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四川春秋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