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6、7、8、9、10幢。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健睡宝纺织品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青州街83-5号。
经营者:邓宁威。
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也公司)、原审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健睡宝纺织品商行(以下简称健睡宝商行)、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睡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全球康公司上诉称:全球康公司和健睡宝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为便于案件审理和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虽然和也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购买了涉案被诉产品,但在购买涉案被诉产品的公证书未被质证的情况下,不能以此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威海市。
故全球康公司请求本院:1.撤销(2019)鲁02知民初160号民事裁定;
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和也公司未作答辩。
健睡宝商行未作陈述。
健睡宝公司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认为,健睡宝商行的侵权行为地、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威海市辖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全球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全球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查明,和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名称为“浙江和也健康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其名称变更为现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侵权案件中有多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各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和也公司主张健睡宝商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公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七条规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法院管辖山东省威海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健睡宝商行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故和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和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是否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属于案件实体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连接点的判断,全球康公司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