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91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坤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台村鹏程里38-07-1。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天津市坤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店,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门脸13号。
负责人:郑淼。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坤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坤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