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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8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宜兴市依云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2民初11808号
案件名称11808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宜兴市依云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宜兴市依云春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180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依云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Q。

法定代表人:林云。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宜兴市依云春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云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龙井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龙井茶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依云春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井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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