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180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依云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Q。
法定代表人:林云。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宜兴市依云春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云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龙井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龙井茶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依云春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井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