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180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国聪水暖器材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墙地砖市场8044-8045号。
经营者:陈国聪,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国聪水暖器材店(以下简称国聪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国聪水暖店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樱花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聪水暖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