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源湘,男,194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山后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崔荀与被执行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崔荀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397.5元,预估执行费15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53.5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1556元后,向崔荀发放案款11039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