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江县田光副食店。
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484号门市。
经营者:张小利,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江县田光副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