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193刑初2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铁光,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现住辽宁省灯塔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富强,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铁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冯铁光及其辩护人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冯铁光使用在无锡市荡口镇私自购买的修正牌参杞礼盒酒商标及包材,并未经吉林修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允许,擅自在辽宁省西丰县辽宁鹿城酿酒有限公司灌装修正牌参杞酒,灌装完成后,发给黑龙江省唐某200箱,用于顶替其本人拖欠的唐某等人的酒款,唐某又分发给黑龙江各个县级销售人员进行销售。
同时又销售给辽宁省刘某117箱、刘某230箱、孙某17箱。
经修正健康集团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证实,264箱修正牌参杞酒系假冒产品,价值人民币76,032元。
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无法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铁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铁光无辩解。
被告人冯铁光的辩护人提出:一、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案件背景,经了解,被告人冯铁光于2016年6月与修正集团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被任命为修正健康集团修仙事业部总经理,负责修正牌各种酒类超频的全渠道销售工作(包括市场开发与管理、组建销售团队、制定销售品种、营销方案等),享有对其销售产品的获得利益的权利。
2016年下半年,修正集团委托辽宁省西丰县辽宁鹿城酿酒有限公司(一下简称“西丰酒厂”)生产桶装酒共计2950件,冯铁光依承包经营合同向修正集团缴纳了税费及管理费等,后因盖州经销商拒绝提货,与此同时和黑龙江市场小鹿之宝酒业出现质量问题,经事业部与集团请示后,由修仙事业部向清果事业部从上述2950件中借调1000件桶酒用于安抚市场。
随后,修仙事业部将产品发往各市场,市场反馈该批酒仍存在瓶内有沉淀物等质量问题无法销售,经事业部与修正集团沟通将该批全部产品召回重新过滤、灌装,同时冯铁光按照修正集团指示将其中辽宁召回的100件运至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酒厂”)协调过滤、灌装、并申请更改产品规格。
因当时新民酒厂无法立即为该批酒过滤、灌装。
冯铁光为降低因该批酒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修正集团和修正健康集团事业部造成的不良影响,经修正集团副总裁王某1同意后,将该批酒移至西丰酒厂过滤、更改规格灌装后送给因货物延迟造成损失的经销商用于样品或品尝酒,且在西丰酒厂过滤、灌装的相关事宜由王俊伟(系王某1同胞兄弟)与马某1(本案证人马某2同胞兄弟)协商办理,共计灌装修正牌参杞酒264件。
公安机关在认定该部分事实时未对案件的整个经过进行调查了解,仅对其中100件酒到西丰酒厂过滤、灌装进行认定被告人冯铁光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2.关于200件修正牌参杞酒的作为补偿的认定。
通过唐某、姜某1、傅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了解到,被告人冯铁光之所以发出200件蓝标礼品酒给黑龙江经销商,系因该部分经销商订货后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发货,其补偿行为是为修正健康集团挽回声誉,维护和稳定销售市场,系其修正健康集团修仙事业部总经理职责所在,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且冯铁光本人在此补偿行为中并未谋取任何私利。
另外,该批酒本就由西风酒厂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后,仅返厂过滤、重新灌装,对产品本身的性状未发生任何改变,不宜认定为销售假冒产品。
未办理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属行政处罚范畴,且应由修正健康集团承担责任。
由此认定冯铁光需承担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1.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结合本案来看,冯铁光实施的行为均请示了修正集团的主管领导,且在修正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开展工作,被告人提供的批件、微信截图等证据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由此说明,修正集团对此事知情并认可,必能认定为冯铁光主观故意。
2.构成本罪的客体要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结合本案事实,冯铁光在西丰酒厂生产2950件桶装酒时已经向修正集团缴纳了应交的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厂重新过滤、灌装。
修正集团作为商标持有人并未因案件所述行为遭受任何损失。
3.构成本罪要求非法经营数额在伍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关于本案公安机关认定的264件修正牌参杞酒,其为价值76,032元,并不能直接意义上等同于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
本案中,客观事实与证人证言均能说明冯铁光向各经销商发货(264件修正牌参杞酒)系因原订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延期交货的补偿,冯铁光个人并未因此牟得任何利益。
商业活动中此类事项出现屡见不鲜,但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物的实际价值很难对等,以补偿物的实际价值直接计算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更无法律依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的全部证据,本案起因均由修正集团生产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退换货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应当通过公司内部调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冯铁光身为修正健康集团修仙事业部经理并与修正集团公司签订有承包经营合同,其案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且无犯罪,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冯铁光使用在无锡市荡口镇私自购买的修正牌参杞礼盒酒商标及包材,并未经吉林修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允许,擅自在辽宁省西丰县辽宁鹿城酿酒有限公司灌装修正牌参杞酒,灌装完成后,发给黑龙江省唐某200箱,用于顶替酒款,唐某又分发给黑龙江各个县级销售人员进行销售。
同时被告人冯铁光又销售给辽宁省刘某117箱、刘某230箱、孙某17箱。
经修正健康集团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证实,264箱修正牌参杞酒系假冒产品,价值人民币76,032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25日吉林修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中心工作人员到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7年1月21日,修正酒业经理冯铁光销售给黑龙江省省级经理唐某200箱参杞露酒不是修正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假冒产品,价值66,240元。
公安机关当日受案,同年8月2日立案。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2月27日,冯铁光主动来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自首。
3.身份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冯铁光出生于1971年1月15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举报信,证实修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10日举报:2017年6月29日,根据省、地级产品代理商唐某、姜某1等人提供的线索,认为冯铁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严重,已经构成犯罪。
现向贵局进行举报,请求贵局依法立案处理。
5.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给集团法务中心出具关于参杞露酒(生产日期20170119)产品为假冒产品的说明,黑龙江市场反映标示生产单位为“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的参杞露酒(蓝色标签、生产日期20170119)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查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是假冒产品。
我公司共生产参杞露酒(蓝色标签)2453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1日。
假冒产品与我公司产品喷码有以下不同:(1)字体不同;
(2)喷码位置不同;
(3)我公司产品年月日用斜线分隔,假冒产品没有。
6.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7.参杞露酒出入库记录,证实2016.11.20日入库581件,2016.11.23入库658件,2016.11.30入库500件,2016.11.23入库1214件。
8.吉林修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修正”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注册证、作品名称“修”字书法艺术作品及作品登记证号、作品登记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授权书,证实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号为1816231号“修正”商标,授权吉林修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2日。
10.马某2书写的冯总返回参杞3200斤为冯总生产9948瓶(斤),9948斤-3200斤=6800斤。
11.刘某1购进17箱假参杞礼盒酒照片,生产日期为2017.1.21。
12.刘某2从冯铁光处购进的假参杞礼盒30件照片,生产日期为2017.1.21。
13.孙某从冯铁光处购进的17箱假参杞礼盒照片,生产日期为2017.1.21。
14.真假参杞酒的对比图。
15.发往黑龙江市场200箱参杞酒的明细,木兰县傅某55件;
龙江县张某111件;
庆安县姜某120件;
肇州姜某212件;
佳木斯王某220件;
五常段某41件。
16.吉林修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生产每一批酒,履行的手续:修正OEM向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生产订单,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确认,双方经确认后修正先行付款40%用于材料、包材等采购,由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生产,货生产完毕后到修正再付40%的款,发票到位后,结清余款。
生产的酒放在鹿城酒业,保健酒事业部以发货单指令OEM中心发货,OEM中心将保健酒事业部发货单提供的品类、数量、地址提供给鹿城酒业发货。
关于酒的包材:生产酒所用的包材(商标、酒瓶、盖、盒、外包装大盒等)都由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购(外包装经修正设计好后由修正OEM质量部审核通过)。
冯铁光没有权利对包材进行指定地和采购。
关于2017年1月18日、19日、20日、21日日期的修正蓝标参杞礼盒500m1瓶装酒,修正OEM没有接到过冯铁光需货计划,也没有授权给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这批酒。
17.关于冯铁光经营事业部期间拖欠货款事宜,冯铁光在经营修仙事业部期间(2016年12月22日一2017年2月1日)经代理商诉求,冯铁光拖欠代理商货款合计捌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
现代理商们无法联系冯铁光本人,王某1出于人性方面垫付货款八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
分别是:段某38,880元、傅某:300OO元、张某18500、田某8500。
18.刘某22017年6月28日出具关于参杞露酒礼盒产品质量问题的说明,2017年3月份我给杨某打款5万元,于同年3月24日收到修仙15件,桶酒4件,小鹿之宝5件,大鹿之宝5件,小鹿之宝礼盒15件,参杞礼盒30件,我是在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地总,接冯总公司派车送货到我公司。
此其中参杞礼盒生产日期20170121,此货到地总每箱288元,每箱12瓶,提货价8,640元,地总对外销售批发价每箱330元,总计9,900元。
货物价格根据冯总发布的价格参考定价。
2017年6月26日经于新民标普制药公司崔厂长联系,崔厂长说冯铁光没有在酒厂生产参杞露酒。
19.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孙某、刘某1购买参杞酒打款记录。
20.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出具证明,冯铁光私自在辽宁省西丰县辽宁鹿城酿酒有限公司灌装修正牌参杞露酒,系假冒我公司生产的修正牌参杞露酒的产品,共264箱(我公司销售价格及规格为:每箱人民币288元,每箱6盒,每盒人民币48元,每盒2瓶,每瓶24元),总价值76,032元。
21.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出具证明,冯铁光生产假冒我公司参杞露酒的商标,生产假酒。
对其使用的商标,我公司已申请工商部门鉴定,但工商部门不予鉴定,回复商标的真假,应该由商标权人鉴定。
自己的商标,自己鉴定真假。
22.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出具商标鉴定说明。
公安机关:我公司下属经销的黑龙江市场反应标示生产单位为“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的参杞露酒(蓝色标签、生产日期为20170119)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查该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是假冒产品。
我公司共生产参杞露酒(蓝色标签)2453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11/10、2016/11/11。
假冒产品与我公司产品喷码有以下不同:1、字体不同;
2、喷码位置不同;
3、我公司产品年月日用斜线分隔,假冒产品没有。
23.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8日出具说明,修正集团非法人机构,其下属法人机构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健康)。
修正健康属于法人机构是修正集团下属企业公司。
修固为独立法人单位,是修正健康下属子公司,修固的事业部名称为清果事业部,清果事业部非法人单位。
修仙原为修正健康下属事业部名称,属于非法人单位,与修正健康系代理关系,其代理销售修正健康集团修仙酒、参杞露酒。
(二)证人证言1.证人樊某证言,证实我来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我是吉林修固健康有限公司法务中心负责人樊某,我公司是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我受我单位主管领导法人指派,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关于修正健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冯铁光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销售修正牌参杞假酒230箱一事,价值六万多元,对我公司经营情况造成严重影响。
2017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销售经理唐某和姜某1来修固健康科技公司反映冯铁光于2017年1月21日销售给他们的修正牌参杞露酒200箱。
唐某将200箱分销到黑龙江省县市,安庆地级经理经姜某1销售该批次参杞露酒时,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该批次参杞露酒质检报告、合格证、出库单等手续,姜某1联系冯铁光反映此事,冯铁光无法提供任何手续。
2017年6月26日唐某联系此酒的生产商新民标普制药公司崔厂长,崔厂长说2017年1月份,修正公司2016年11月10日和11日生产过参杞露酒没有在酒厂生产参杞露酒,其他时间没有生产过此品种酒。
冯铁光发给唐某200件生产日期20170119的参杞露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是假冒产品。
后期经鉴定确实为假冒我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的修正牌参杞露酒,所以来报案。
冯铁光卖给唐某的200箱参杞露酒每箱288元,总计人民币66,240元。
参杞露酒是我们公司在辽宁省新民币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是为修仙事业部生产参杞露酒的酒业单位,其生产出的全部成品酒由修仙事业部总经销,修仙事业部于2017年6月1日被集团公司撤销,其下所经销的产品“鹿之宝、修仙、参杞酒”全权授权给修正健康集团清果事业部(吉林修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销。
修正牌参杞露酒是2014年5月14日在工商总计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816231。
唐某说年前冯铁光卖给他30件参杞露酒假酒,唐某不知道冯铁光卖的参杞露酒是是假的,这200件假参杞露酒唐某分销给他下面的市县销售经理了,唐某下面的销售经理在酒到货之前就预付给冯铁光了,现在冯铁光还欠各市县销售经理预付款。
2.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我是辽宁省西丰县辽宁鹿城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们酒厂在2015年七、八月份之间给修正健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鹿之宝、修仙、参杞4升桶装酒等品种的配制酒。
修正集团有一个部门叫OEM给我们酒厂下订单,和OEM签订生产合同后修正酒业有限公司给我们酒厂配方,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来协调购进哪家酒瓶、商标、瓶盖并监督我们酒厂生产工艺和流程,我们酒厂生产完交给修正OEM部门,再由修正集团调给冯铁光他们销售。
冯铁光在我们酒厂生产过修正牌参杞露酒礼盒,时间大约是2017年1月下旬,当时冯铁光说他跟他们领导商量好了让我们酒厂对100箱参杞4升桶装酒,大约400桶进行灌装。
冯铁光让一个司机拉来参杞露酒酒瓶、瓶盖、商标、包装物,参杞酒是修正牌注册商标、蓝色的,生产厂家是沈阳标普制药厂。
他知道这个商标是沈阳标普制药。
这批酒的批号是20170118、20170119、20170121。
生产时冯铁光没有给我提供手续,其他的材料我也不知道他从哪弄来的,因为不是我们生产的酒所以我们也提供不了相关手续。
3.证人唐某证言,证实我原来是修正健康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销售经理,2017年1月21日,冯铁光给发我了一车修正牌参杞酒200件,我在哈尔滨港务局神州物流接货。
当时我通过物流给木兰县傅某发55件,龙江县张某111件,佳木斯王某220件,通过配货给五常段某41件,庆安县姜某1开车来哈尔滨取走20件、肇州姜某2开车拉走12件,剩下的41件让我拉回阿城了。
冯铁光给我发的200件参杞酒是冯铁光补偿给我们黑龙江这些客户的,我们黑龙江经销参杞酒的客户年前在冯铁光处预订了修正鹿之宝皮盒酒,预付款全部打给了冯铁光,但是冯铁光没有按时发货,2017年1月20日健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我们黑龙江省办发了一个补充货物的通知,补发4万元参杞系列产品并制表落实到每个客户。
我按照其他经销商订货的数量给下面经销商分配159件参杞酒,我留下41件。
庆安县销售经理姜某1在销售过程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质检报告、合格证出库单,姜联系冯铁光而冯铁光无法提供这些手续,当地管理局要罚款2万元,从这件事我就感觉这个酒有问题,我于2017年6月26日联系修正参杞酒正规生产厂家沈阳标普制药有限公司崔厂长,我通过微信把这批酒的样品照片发给崔厂长,经崔厂长辨认,这批20170119批次的参杞酒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是假冒产品。
我发现这批200件参杞酒有问题没有找过冯铁光,冯铁光也没有联系过我关于这200件的事情。
我下面的经销商和冯铁光是否联系过关于200件假酒的事情我不太清楚。
这200件参杞酒每瓶48元,每箱288元的价格给他们补偿的,200件有问题价值57,600元。
这200件有问题的参杞酒有的经销商卖了一些,有的送人一些,根据我了解大约还剩下150件,我这有20件没动。
这200件酒我怀疑冯铁光是在辽宁省铁岭市西风镇鹿茸保健品产业园区辽宁鹿城酿酒责任有限公司生产的。
冯铁光给我发这200件当时没有写什么文字手续,有运货司机证实,还有孟某付运费等证据证实。
4.证人姜某1证言,证实我现在做酒业批发,是在庆安县叫修正酒业批发部,我经营修正健康集团鹿之宝酒、参杞酒、修仙酒,2015年6月在牡丹江认识冯铁光,就开始经营修正的保健酒。
唐某向修正健康集团和公安机关反应冯铁光2017年1月21日销往黑龙江200件参杞酒,我拿了20件,是冯铁光补偿给我们黑龙江各经销商的。
冯铁光之前欠我不少项目的钱款,我多次催冯铁光给钱,冯铁光跟我说所有费用会以酒的形式作为补偿。
2017年1月21日冯铁光给我发微信说给我参杞酒礼品盒作为补偿,货到哈尔滨后找唐某和王某2,他们知道给我多少,我打车到哈尔滨,唐某给我20件参杞酒。
按公司规定,我是地级销售经理,每盒48元,每箱288元,20箱5,760元。
2017年三一五时我在酒行卖酒时,庆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我店里检查这批参杞酒的质检报告、合格证、生产厂家的资质等手续,联系到冯铁光后说这批酒没有质检报告,没有手续监督局要罚款2万元。
2017年4月1日我到辽宁省新民市沈阳普标制药有限公司开会,我又找到杨某要20170119这批参杞酒的质检报告,杨某问酒厂了,20190119这批酒,酒厂就根本没有生产过,提供不了质检报告,后来我和唐某联系,唐某说他找酒厂崔厂长核实这批酒是假酒。
这20箱酒卖出了13件,卖了6,864元,家里剩下7件。
我卖酒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酒,剩下七件知道是有问题的,就不敢卖了。
5.证人傅某证言,证实我是做酒水饮料批发的,我开一家木兰县傅记酒庄,我经营修正大鹿之宝、参杞酒等白酒,经营修正酒一年多时间。
冯铁光是修正健康酒业经理。
我以前从冯铁光处进过20件参杞酒,但是冯铁光只给我发了10件,还欠我10件,另外2017年1月末冯铁光发到哈尔滨唐某处200件参杞酒作为补偿给我们几个经销商的,唐某给我物流发过来51件参杞酒礼盒。
我之前在冯铁光处订购50箱皮鹿之宝,我把全款给冯铁光了,一直没给我发货,另外冯铁光还欠我10箱参杞酒,这51件参杞酒礼盒是冯铁光补偿我的损失。
冯铁光欠我货款3万多元。
2017年1月末冯铁光给我的参杞礼品盒酒批号是20170119、20180118。
我不知道这批20170119参杞酒有什么问题,2017年6月26日唐某告诉我这批参杞酒有问题,不让我卖了。
这51箱参杞酒卖了2箱,还剩49箱没卖,这51箱参杞酒是冯铁光补偿我的,价值14,500元。
6.证人段某证言,证实我是做酒业批发的,经营修正酒业的酒,从2014年经营到现在。
修正酒业冯铁光负责经营,他是修正酒业总经理,我是通过阿城的唐某认识的冯铁光,唐某在修正酒业黑龙江省级代理。
我直接给冯铁光酒厂打货款冯铁光给我发货。
我卖过修正酒业的鹿之宝、修仙酒,后期也进过参杞礼盒酒。
2017年年前我向冯铁光订购十箱参杞酒,冯铁光通过物流给我发到五常,后来冯铁光说给我补偿41箱参杞礼盒酒,2017年3月末唐某通过物流给我发过来,这些酒每箱288元,总价11,808元,给我补偿的41箱参杞酒礼盒没有质检单、检验报告,唐某说以后给手续。
给我补偿的41箱参杞酒的生产批号是20170119,我之前订购的10箱参杞酒批号是20161110。
这41箱参杞酒因为没有质检报告等手续,一直在库里放着没敢卖。
冯铁光欠我鹿之宝货款38,880元,欠我三次定金4,800元,欠我业务员工资29个月,每月两千共58,000元,还欠我一些宣传费。
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是2017年4月1日开始经营修正酒的,是我和鲁某一起干的,4月1日下发修正健康集团特约经销商加盟授权书。
我在新民县参加朋友开业庆典认识了冯铁光,他介绍我干的。
我经营修正健康酒业鹿之宝、修仙酒、参杞酒、参杞露酒礼盒。
我从修正酒业总共进10万元货,大鹿之宝10件9,480元,小鹿之宝20件15,040元,小鹿之宝简装34件15,232元,参杞露酒蓝标礼盒500mL2瓶/每盒*6盒/件,17件每盒48元/盒,每件288元共4,896元,修仙酒18件4,896元,大鹿之宝水晶盒245件49,980元。
我进的参杞露酒蓝标礼盒酒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1月21日。
我总共进了317件2017年1月21日生产的参杞露酒蓝标礼盒,给我的价格是每盒48元,总共17件108盒,总价4,896元,公司让我们按指导价98元零卖。
我进的修正这些酒当时我向冯铁光要了检验报告等手续,冯铁光说第二次进货时再给我,到现在也没给。
这些酒给修正酒打款是鲁某和徐某在农行(营口)打给杨某个人账户,当时打了七万多元钱,公司给我十万元货,剩下的三万元用于开发市场,这是省总待遇。
这17件参杞酒礼盒还剩下16件在店里,送礼有一件。
我经营修正保健酒和修正酒业鉴定了合同,但冯铁光没有给我。
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7年3月中旬,我通过孙某订了5万元修正酒业的酒,有大鹿之宝双支皮盒,小鹿之宝礼盒,小鹿之宝裸瓶,参杞露酒蓝标礼盒、参杞蓝标、修仙。
参杞露酒蓝标我进了30件,每件6盒,每盒2瓶,每盒288元,共计8,640元,生产日期2017年1月21日,这三十件参杞酒礼盒我卖了8件,剩下22件收回来了。
丹东经营修正酒刘佳彬告诉我说黑龙江有人卖这个酒让质监局给罚了,我这才知道,参杞酒礼盒有问题。
我这30件参杞酒礼盒给修正酒业杨某打了5万元,包括30件参杞礼盒酒款8,640元,打到杨某个人账户上,是在我店里pos机转账给杨某的。
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是2017年2月末开始经营修正酒品的,经营修仙酒、大鹿皮盒、参杞礼盒、参杞瓶酒等。
我在丹东经营的公司叫修正健康酒业丹东总代理,大石桥孙某给我介绍的。
2017年2月底,我的合伙人常某去新民标普制药厂参加2017修正健康酒业重点县市场启动会,当时是冯铁光主持的还有修正酒业杨某、梦娇,3月18日我和常某一商量决定做丹东总代理,常某给杨某打款10万元,分两笔打的,一笔5万元,由常某工商银行1112尾号的卡打给杨某工商银行卡,另一笔5万元是2017年3月18日10时16分打的,也是这两张卡。
打完款后,一个叫冯铁军的给我拉来一车酒,还有一部分通过物流运过来。
冯铁光给我送的酒是参杞露酒蓝标礼盒500ml*2瓶/盒*6盒/件,每盒48元,每件288元,给我们17件,总价4,896元,还有大鹿之宝皮盒,小鹿之宝修仙酒等。
这17件参杞露酒礼盒的生产批号是2017年1月21日。
我进的这些酒质检报告、授权等手续都没有,我多次找冯铁光要手续,也没有提供。
我经营修正酒业的这些酒和冯铁光签订的经营合同,签完合同后,没有给我,说是到修正公司盖完公章再给我,到现在我也没收到合同。
10.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冯铁光是修正健康酒业集团的总代理,冯铁光在我家购买过参杞酒商标、两箱装礼盒、参杞酒外箱。
冯铁光2016年末在我家给沈阳标普制药厂在我家订制了三千套参杞酒包装,另外冯铁光还和我丈夫曹杰说多给一些损耗,让我把三千套发到沈阳标普制药厂,三百多套损耗发到他指定的物流中心。
我们卖给沈阳标普制药厂的包装物5元多一套。
冯铁光向我厂订购的三千多套参杞酒商标有采购合同和标普制药厂签订的。
参杞酒商标是修正和我们厂子做的第一单生意,我们和生产商签订购销合同,由沈阳标普制药厂授权生产修正牌参杞酒商标,冯铁光是中间介绍人。
修正授权我们厂子生产修正牌商标有授权书,只是授权生产厂,不限定数量。
11.证人崔某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4月17日到标普制药厂任厂长的,负责全面工作。
我们厂子2016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生产过参杞露酒,之后没有给冯铁光供过,我们生产的参杞露酒冯铁光负责经销。
侦查机关给我看的生产日期2017年1月21日、1月19日、1月20日的参杞露酒照片不是我们标普制药厂生产的。
我们厂子2017年1月19日至21日没有生产过参杞露酒这个品种,这几批参杞露酒跟我们生产的不一样。
订制商标、标签及包装物履行手续是集团下达生产计划,厂子提出(商标标签包装物)采购申请,集团批准后找印刷厂家起草采购合同附合同(协议)审批会签单上报集团法务中心,经集团法务中心在会签单上签字后再与厂家签订正式合同购买商标。
我们没向冯铁光提供过参杞露酒的商标标签与包装物。
我们厂子对修正药业的商标采购,按照生产计划加一定比例(5%左右)损耗采购,是限量采购。
1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们和冯铁光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时真实有效的,但是冯铁光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之前沈阳标普小“鹿之宝”酒生产质量事故的处理是进行问题酒的召回和封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并没有交给冯铁光处理。
但是冯铁光以鹿宝酒出现问题需要给客服补偿为由向公司借过4L塑料桶装的参杞露酒,数量我不记得了。
可是公司并不知道他擅自进行了换包装的灌装行为,我也没有向西丰鹿城酒厂指示过什么,我不知道冯铁光在西丰酒厂生产这种酒,我们公司生产每一批酒都有公司OEM不给指定厂家下订单,但公司没有给西丰鹿城酒厂下订单生产500ML兰标参杞露酒,冯铁光私自在公司未能同意情况下让西丰鹿城酒厂生产的。
王某2也是冯铁光个人雇佣的,跟公司无关。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铁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修正健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经销修正牌各种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市场开发与管理、组建销售团队、制定销售品种数量、制作营销大纲。
2014年至2017年6月在修正健康集团修仙事业部总经理。
我被带到公安机关是因为我私自在辽宁省西丰县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灌装了修正牌蓝标参杞露酒礼盒,2017年1月中旬,大约灌装了9948多瓶,马某2给我贴好商标打好包装的有320箱3800余瓶。
2017年1月初,我电话联系马某2说我欠其他客户货款没有给客户发货,我想把100多箱4L桶装参杞露酒(马某2酒厂生产的)返厂重新过滤,灌装成参杞蓝盒露酒。
马某2说蓝标参杞露酒他没有生产过,是辽宁标普制药厂生产的不是他的酒厂的产品。
我说辽宁标普制药厂暂时不能生产让马某2帮帮忙,马某2同意了,我和马某2说包装物、瓶、商标我一起给他拉过去。
1月9日我花了1,500元雇一辆货车把110箱4L桶装参杞露酒、九千多个瓶子和瓶盖、300多件的商标及包装物拉到西丰县辽宁鹿城酿酒厂。
我让马某2把九千多瓶都给我灌装完,马某2给我生产了320多箱贴完商标的修正牌蓝标参杞露酒礼盒、6000多瓶果瓶参杞露酒。
我们修正健康酒业有限公司每批酒出厂需要出库单、质量检测报告。
我在马某2的酒厂生产的9000多瓶参杞露酒出厂什么手续也没有。
马某2给我生产的这些参杞露酒200箱于2017年1月21日发给黑龙江省唐某了,由唐某制定表格确定数量发放的他手下的经销商手里,卖给辽宁省大石桥孙某17箱、丹东市刘某117箱、辽宁西丰县刘某230箱,给我公司王俊伟10箱,剩下的我送礼用了大约50箱。
这些参杞露酒给唐某、孙某、刘某1、刘某2按地总价格每瓶24元,每箱12瓶,一箱价值288元。
我之前欠黑龙江经销商姜某1、段某、傅某、唐某、王某2、姜某2、张某1等人皮盒鹿酒酒款,当时由于公司生产不出来皮盒鹿酒,黑龙江这几个经销商总催我要货,没有办法,我就把在马某2酒厂生产的200箱参杞露酒礼给唐某给他们顶一部分补偿,具体定多少是唐某算的,我是按地总价每箱288元给唐某的。
我在马某2酒厂灌装的6000多瓶裸瓶,2015年我接手修正保健酒项目部时欠李和强四万七千元,用这6000多瓶酒顶账了,6000多瓶裸瓶参杞露酒后期没有贴商标。
我在马某2酒厂生产的2017018至20170121这批参杞露酒礼盒我没有请示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公司不知道。
我不请示集团领导是因为我们健康酒业股份公司管理方式是决定生产某个品种酒后我出资30%打到修正健康集团账户上,集团再打到合作的酒厂,等产品生产完成后我再将70%的酒款打到集团,集团再打到酒厂,在这个过程集团大约扣10%的酒款作为集团的收入,所以我生产这批就不上报集团,我就快速想多得点钱解决市场问题。
我个人决定在西丰县鹿城酒厂生产这9000多瓶参杞酒的。
我们酒业公司想生产某个品种酒,先制定品种、数量,做计划和营销大纲上报给修正健康集团,集团审批同意后,和指定由酒厂沟通后给生产厂家授权,再由我们酒业公司预付30%货款,取货钱将余款补齐。
我在马某2酒厂生产的2017018至20170121这批参杞露酒礼盒没向修正健康集团打报告,私自让马某2给我生产的,修正健康集团也没有给西丰县鹿城酒业授权生产此批次酒。
我和马某2说帮我忙生产这些酒,马某2知道这个就是我个人让他生产的,我和马某2说了是我个人做的,让他帮忙给灌装一下,另外马某2没有接到集团相关部门给他授权生产这批参杞露酒,他一定知道是我个人让他生产的。
我们修正健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018至20170121这批参杞露酒礼盒酒的商标和包装物,酒瓶和瓶盖在山东省郡城一个叫李阳的手里买的,外包装和商标在无锡荡口镇印刷厂一个叫曹杰手里买的。
酒瓶和瓶盖买了一万套左右,外包装买了能灌装400个箱酒的包装物和商标。
这些包材2016年12月末购买的,瓶一套1.4元,9000多个多元14,000元,每套包材20元,400套共计8,000元,这些钱到现在还没给两个厂家。
我酒业公司之前生产的皮盒露酒等产品的包装物就是在山东和无锡购买的,我顺便让他们给我做了一些发过来,我购买的在西丰鹿城酒厂灌装的参杞露酒礼盒酒包装物没有给上级公司打招呼,私自购买的。
我在马某2的酒厂生产9000多瓶参杞露酒没有给马某2钱,等以后我有酒了再还给他。
我私自用修正牌参杞露酒商标在西丰县鹿城酒业灌装参杞露酒礼盒没有告知修正健康集团相关人员,没有经过公司相关人员同意。
唐某及他下面的经销商是我补偿给他们的没有收钱,卖给孙某、刘某1、刘某264件共计18,432元,18,432元是打到我公司出纳员杨某账户上,这些钱交办公费用和给员工开支了。
我在西丰鹿城生产的这批参杞露酒,当时黑龙江庆安行政部门查到姜某1销售的这批参杞露酒没有出库单和质检报告,姜某1电话联系我要质检报告,我提供不出来,姜某1被当地质监部门给处罚了,因为这件事各地经销商都到修正集团闹过,要求修正集团给他们赔偿损失。
给修正的商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另外我没有向集团上报这批酒,也造成集团收入减少等后果。
被告人冯铁光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冯铁光和修正签订承包合同,证明与修正的关系,修正聘用冯铁光为事业部总经理。
证据二、三,修正出具的鹿宝酒处理决定,证明之前酒出现过问题。
证据四、参芪鹿酒悬浮物处理的请示,证明冯铁光将出现问题产品重新灌装、过滤,已取得领导的同意、同时证明冯铁光向修正缴纳了全部货款费用。
证据五、关于修仙事业部向青果事业部借用1000件桶酒的借据,证明补偿客户的1000件桶酒的来源。
证据六、关于“小鹿之宝酒”瓶口发霉问题的解决方案,证明1000件桶酒用于补偿客户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
证据七、市场反馈质量问题反馈处理报告单,证明补偿客户的1000件桶酒再出现了问题。
证据八、与修正副总裁王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冯铁光将问题酒拉倒西丰酒厂生产已经征得领导同意。
证据九、十、与总经理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参杞露酒规格变更的附件,证明问题酒变更规格已经取得领导同意。
证据十一、关于修正健康就业各省区负责人及办公司人员的任命决定。
证据十二、王某2于年会手书说明材料,证明冯铁光向黑龙江发200件酒的用途。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关于被告人冯铁光及其辩护人提出灌装均经过公司同意、且并未向销售商收取货款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虽因酒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但公司并未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该事宜,被告人自行灌装也未经过正规厂家生产,使用标签标示也未经公司同意,桶装酒虽由公司提供,但换装、灌装均未经过公司同意,经过核实均非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其发货后虽未收取货款,但用于抵顶欠付款项或解决欠付货物,经鉴定该批次自行灌装产品价值达76,032元,已达立案标准,应予惩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应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铁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被告人冯铁光的供述及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铁光未经吉林修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允许,擅自灌装修正牌参杞酒,私自购买修正牌参杞礼盒酒商标及包装,灌装后进行销售共264箱,总计价值76,032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冯铁光为该涉案酒品事业部经理,对该项目酒品负责销售,为抵顶其他损失私自灌装,且自首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单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铁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