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181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大同镇善昌副食品店,经营地址建德市大同镇大同居民区永平路61号。
经营者:钱善昌。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大同镇善昌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建德市大同镇善昌副食品店支付赔偿金、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