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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能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3刑初2083号
案件名称洪能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能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20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能武,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龙敏,系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小兰,系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能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洪能武及辩护人黎龙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始,被告人洪能武先后雇用方某、陈好、田某(均已判决),在未取得授权许可情况下,在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隔田坊新区大街9巷15号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品牌的假酒。

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于在上址抓获方某、陈好、田某,并现场缴获假冒的轩尼诗XO(700ml)3支、轩尼诗VSOP(1L)12支、轩尼诗VSOP(700ml)1支(共价值人民币11833元)、马爹利蓝带(1L)40支(共价值人民币62000元)以及马爹利、轩尼诗酒瓶、瓶盖、标签、散装酒液、封口机、激光打码机等物品一批。

2019年8月2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抓获被告人洪能武。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能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徐某、杨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许某、刘某、王某的证言,同案人方某、陈好、田某的供述,被告人洪能武的供述,辨认笔录,芜湖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知识产权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公证书等材料,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穗番价认函[2019]91号《单价证明》、穗番价认定[2019]1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19]司鉴字第4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租房收款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能武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能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洪能武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洪能武是初犯、偶犯、家庭经济困难等为由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洪能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能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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