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学海丰商店,x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72号。
经营者:于梅。
被执行人:于梅,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上述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梅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7340元,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29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