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2民初2620号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1203。
法定代表人:王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倩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杰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托尼魅力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B座315B-2。
法定代表人:JUNGSOOCHAN。
原告王韧诉被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羽臣科技公司”)、托尼魅力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尼魅力化妆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以及被告若羽臣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倩菁、霍杰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托尼魅力化妆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一擅自使用“魔法森林”作为商标使用,导致市场混淆,侵犯原告商标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于2005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魔法森林”,该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该商标一直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魔法森林”商标寓意俏皮、可爱充满幻想的少女情怀。
被告一系韩国化妆品TONYMOLY的品牌授权商。
被告二是由TONYMOLY投资的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一与被告二为销售代理关系,被告一使用涉案商标作宣传造成市场混淆,被告一与被告二均为实际受益人。
被告一在该韩国化妆品TONYMOLY的品牌宣传中一直宣称,该TONYMOLY的中文意思是美丽魔法森林。
经我方查阅外文字典并无该单词,该单词系被告一臆造而成,“魔法森林”也并非该词组的中文含义。
由于被告一使用“魔法森林”作为品牌在中国销售的切入点进行宣传,并在自己品牌商品介绍中在TONYMOLY旁边印有“魔法森林”,导致中国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一产品名称就是“魔法森林”,造成公众混淆。
在淘宝店铺中,几百家卖家售卖该韩国TONYMOLY品牌化妆品,且这些卖家在商品的网店链接均直接使用“魔法森林”字样作为产品宣传。
在百度百科、360百科、米胖百科、搜狗百科中,“TONYMOLY”或“托尼魅力”词条显示该被告一代理产品的中文名称为“美丽魔法森林”;
“魔法森林”词条显示“魔法森林”其中一个含义为被告一代理的韩国化妆品牌TONYMOLY。
在闺蜜网、天涯博客、爱秀美网、新浪博客、京东网、官方网等等网站中,均使用“魔法森林”作为关键词介绍被告一所代理的TONYMOLY品牌化妆品,导致中国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魔法森林”商标就是被告一代理产品的中文商标。
被告一行为已经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商标权益,对其日常经营造成巨大的损失。
被告若羽臣科技公司辩称,一、我方的行为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任何侵权。
1.根据微博认证“广州若羽臣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的微博账号“TONYMOLY”(以下统称“该微博账号”)现有信息及原告提供的资料显示,原告注册的商标为较复杂的图形与中英文结合的商标,但其未结合具体情况即对使用了中文“魔法森林”四字的微博文字表述进行扩大化的权利主张,实际上相关文字表述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本身无任何联系,不应当将注册商标所含有的中文文字作为绝对禁用文字解释,进行无限制的保护适用。
2.该微博账号总计发布及转发了280条微博信息,但仅在前后分别间隔了四个月与二个多月的4条小篇幅微博文字介绍TONYMOLY品牌过程中附带性地提及到了中文“魔法森林”四个字,该微博账号在以上极其有限的表述中,其主要目的为塑造TONYMOLY品牌“带着美丽的魔法森林的意义诞生”的文化背景故事、彰显其品牌魅力,并未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对原告的商标进行任何使用。
二、该微博账号影响力极其有限,不可能造成公众混淆。
1.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电子数据显示,该微博粉丝数量仅有2245人。
该微博账号总计发布及转发了280条信息,但仅在前后分别间隔了四个月与二个多月的4条小篇幅微博文字介绍TONYMOLY品牌过程中附带性地提及到了中文“魔法森林”四个字,且转发量与评论数量均不超过6条,甚至于无任何转发和评论数量(事实上该微博账号的所有微博的转发和评论数量均如此),影响力微乎其微。
2.该微博账号×××年8月13日发布第一条微博,2012年2月29日发布最后一条提及“魔法森林”四字的微博,此后并未发布或转发与“魔法森林”相关信息,且于2012年8月28日转发最后一条其它微博后已停止发布任何信息,不再对该微博账号进行维护更新,实质上与TONYMOLY品牌已无任何形式的关系。
三、原告列举的损害结果毫无根据,不应归责于我方。
1.原告提供并已经公证的资料信息显示,在宣传TONYMOLY品牌时使用“魔法森林”四字的均为新闻媒体、媒体平台及媒体用户、淘宝个人店铺用户或其他网络平台用户,其自发宣传及“种草”行为(网络用语,即将自己喜爱的事物分享给他人)与我方无任何联系,原告亦无证据表明存在以上相关联系的事实。
另外,原告提供的所谓“损害结果”最早可追溯于2010年8月24日,但我方×××年5月10日才成立,该微博账号×××年8月13日发布第一条微博介绍品牌故事时,均为借鉴当时已有信息进行合理介绍,并非我方自行臆造而为,更无任何意向与原告的商标整体或部分内容建立任何联系。
事实上,原告是否有实际使用该商标及其商标的知名度有待商榷。
2.该微博账号的影响力与原告提供资料显示的媒体或个人用户文章浏览量相比,影响力近似于无。
原告将先于我方发布信息前发生的事实及此后新闻媒体、媒体平台及媒体用户、淘宝个人店铺用户或其他网络平台用户的所有自发行为归责于我方,明显有悖于客观事实和逻辑,且提出的赔偿主张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我方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托尼魅力化妆品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王韧经核准注册取得第50440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香皂;
洗面奶;
浴液;
洗衣用淀粉;
去污剂;
鞋蜡;
化妆品;
香精油;
牙膏;
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后续展至2029年5月20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编号为20181224114558213534291号电子数据保管函显示,账号为gzy136××××0529的账户于2018年12月24日11时46分37秒接入该公证处“公证云”系统“见证实录”功能,自2018年12月24日11时46分37秒至2018年12月24日11时56分14秒操作“见证实录”取证服务器进行取证,并将取证所得的电子数据交给该公证处保管。
网页显示微博用户为“广州若羽臣贸易有限公司”的主页有“TONYMOLY”“TONYMOLY品牌授权商”等字样,简介内容为“TONYMOLY是口碑非常好的韩国化妆品牌,中文意思是美丽魔法森林。
TONYMOLY的品牌故事是带着美丽的魔法森林的意义诞生,希望肌肤得到充分休息……”。
发布时间为×××年8月13日的微博内容为“TONYMOLY是口碑非常好的韩国化妆品牌,中文意思是美丽魔法森林。
TONYMOLY的品牌故事是带着美丽的魔法森林的意义诞生,希望肌肤得到充分休息,成为肌肤的普罗旺斯,使肌肤美丽,感觉舒适的护肤品。
”发布时间为×××年12月12日的微博内容为“tonymoly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魔法森林’所有产品的包装太都是一些可爱的水果和小动物的造型哦”。
发布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的微博内容为“神奇的金蛋蛋……@olive小敏:回复@混怒的胖纸:TONYMOLY魔法森林金色鸡蛋紧致毛孔平复膏……”发布时间为2012年2月29日的微博内容为“看到图中的亮点了吗?
在韩国像TONYMOLY这样的专卖店在热市××市区随处可见,很受韩国MM的追捧哦……现在TONYMOLY登录中国啦!
轻轻松松也可体验魔法森林的魅力!
”。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编号为20181224152140633319660号和20181229175429223915175号电子数据保管函显示,账号为gzy136××××0529的账户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15时22分01秒、2018年12月29日17时55分09秒接入该公证处“公证云”系统“见证实录”功能,分别自2018年12月24日15时22分01秒至2018年12月24日15时35分47秒、2018年12月29日17时55分09秒至2018年12月29日18时11分45秒操作“见证实录”取证服务器进行取证,并将取证所得的电子数据交给该公证处保管。
百度百科、360百科中关于TONYMOLY的介绍“TONYMOLY是口碑非常好的韩国化妆品牌,中文意思是美丽魔法森林。
TONYMOLY的品牌故事是带着美丽的魔法森林的意义诞生,希望……中文名美丽魔法森林;
外文名TONYMOLY……”。
360百科关于魔法森林的介绍为“魔法森林是深圳第一部以魔术为主要元素的舞台童话剧……”。
米胖百科、百度百科中关于托尼魅力的介绍为“TONYMOLY带着美丽的魔法森林的意义诞生,希望……”。
搜狗百科中关于TONYMOLY的介绍为“TONYMOLY是口碑非常好的韩国化妆品牌,中文意思是美丽魔法森林。
TONYMOLY的品牌故事是带着美丽的魔法森林的意义诞生,希望……”。
在部分博客及网站上对TONYMOLY品牌的介绍均使用了前述介绍,同时在京东、网易考拉等一些购物网站中部分TONYMOLY的产品名称中也有使用“魔法森林”字样。
为证明涉案商标被实际运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和产品包装上,王韧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告宣传增税发票3张,购买方名称均为“魔法森林”,2018年8月10日的两张发票显示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广告制作费”,金额分别为980元、1600元,2018年7月31日的发票显示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资料制作费”,金额为680元;
2.商品买卖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5000元,购买方名称为吴某江,货物名称为“美容护肤品*魔法森林金箔焕颜奢宠精华液”;
3.淘宝店铺销售产品截图,显示有两个“魔法森林”名称的产品,已售0件;
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和授权书,显示王韧授权广州名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其注册使用商标号5044010第3类“魔法森林”商标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魔法森林金箔焕颜奢宠精华液”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139294,备案日期为2018年8月9日。
若羽臣科技公司认为发票是其自行填写,无法证明王韧是否将涉案商标实际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及产品包装上的事实,淘宝店铺中仅有两款产品使用了涉案商标,销量显示为0,无法证明有真实经营产品并实际使用,两款产品仅对一款进行了备案。
若羽臣科技公司主张其曾计划与托尼魅力化妆品公司合作,但未达成合作,仅在微博上进行过宣传。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电子数据、发票、备案、授权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本院认为,托尼魅力化妆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本院在审核王韧、若羽臣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两被告是否侵犯了王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两被告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如两被告侵权,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两被告是否侵犯了王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王韧是第5044010号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第5044010号商标由三部分组成,上部为菱形图案、中部为“MOFASUNNY”艺术字体、下部为“魔法森林”,其中菱形图案和“魔法森林”为主要识别部分。
若羽臣科技公司的微博内容主要对TONYMOLY这一品牌故事的诠释,赋予该品牌一定的意义,内容主要还是围绕TONYMOLY这一品牌进行宣传,并没有突出“魔法森林”并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虽然“魔法森林”作为第5044010号注册商标中的中文文字,但也不可能绝对禁止在所有场合使用。
故本院认为,若羽臣科技公司在微博发布的内容不构成侵犯王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前述已经认定对TONYMOLY品牌的介绍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王韧提交的部分购物网站中虽然有部分关于TONYMOLY的产品名称中含有“魔法森林”字样,但没有证据显示销售该产品的店铺由两被告经营或者与两被告有关联,故本院认为两被告不构成侵权。
二、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韧虽然已经注册第5044010号商标也生产了相应的产品,但是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淘宝截图显示有两款商品,价格都不高,且销量都为0,同时仅有发票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对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且经过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相反,通过王韧提交的证据可知,TONYMOLY品牌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众多媒体或网站将TONYMOLY与“魔法森林”联系在一起,更多的是对TONYMOLY产品本身的认可,两被告并不具备攀附第5044010号商标的主观意图。
且虽然一些购物网站中销售TONYMOLY的店铺名称中含有“魔法森林”字样,但没有证据显示该店铺是由两被告经营或者与两被告有关联,故本院认为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因本院已经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侵权,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韧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