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9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林青,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何崇云,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惠娥,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洲,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李桂泉,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谢建军,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清梅,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广东省台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星,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友华,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健明,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钊鹏,男,199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纪金标、卓赴会,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及辩护人何崇云、陆洲、谢建军、刘星、王健明、纪金标、卓赴会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同案人江某武、江某林、叶某鑫(均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某路某童装城A1栋、白云区某路某纺织城3期D7栋、石井街某路C5栋、C1栋,储存、销售假冒BOYLONDON、BURBERRY、GUESS、LACOSTE、KENZO、LEVI’S、PUMA、GUCCI、TOMMYHILFIGER、adidas、FILA、NIKE品牌的服装。
2019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及同案人,现场缴获上述假冒品牌服装共计112858件及部分送货单。
经统计,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940元;
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0895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假冒品牌服装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林青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赖林青属犯罪未遂,查扣的衣服尚未销售;
⒉被告人赖林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⒊被告人赖林青是初犯,销售的假冒品牌服装做工粗糙,售价很低,与正品差距较大,销售市场不同,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赖林青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惠娥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李惠娥在本案中是犯罪未遂;
⒉被告人李惠娥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
⒊被告人李惠娥家庭困难,与赖林青育有二个子女,年幼多病,需要李惠娥及家人的陪伴和照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惠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桂泉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李桂泉属犯罪未遂;
⒉被告人李桂泉在本案中是从犯;
⒊被告人李桂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⒋被告人李桂泉是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桂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清梅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陈清梅在本案中是从犯,与主犯及其他人员没有亲戚关系,属于外聘人员,对货物来源和金额都不知情,在犯罪中的作用很小;
⒉被告人陈清梅是犯罪未遂;
⒊被告人陈清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⒋被告人陈清梅是初犯、偶犯,家庭困难,丈夫及父母患有疾病,发生了交通事故。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清梅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友华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蔡友华是犯罪未遂;
⒉被告人蔡友华在本案中是从犯,仅负责部分仓库的装卸工作,犯罪行为较轻;
⒊被告人蔡友华涉及的未销售金额只是部分仓库38万多元,不应对全案1008950元数额负责;
⒋被告人蔡友华是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蔡友华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钊鹏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杨钊鹏在本案中是从犯;
⒉被告人杨钊鹏不知道服装有没有授权,不知道服装的来源,采购及销售等均不知情,工资不高,没有提成;
⒊被告人杨钊鹏涉及的未销售金额应是其负责的仓库缴获43000多件,货值38万多元,不属于数额巨大;
⒋被告人杨钊鹏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家里唯一的儿子。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钊鹏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同案人江某武、江某林、叶某鑫(均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某路某童装城A1栋、白云区某路某纺织城3期D7栋、石井街某路C5栋、C1栋,储存、销售假冒BOYLONDON、BURBERRY、GUESS、LACOSTE、KENZO、LEVI’S、PUMA、GUCCI、TOMMYHILFIGER、adidas、FILA、NIKE品牌的服装。
2019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及同案人,现场缴获上述假冒品牌服装共计112858件及部分送货单。
经统计,缴获11张送货单反映的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940元;
缴获的未销售服装的货值金额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每件8.94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0089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送货单,商铺、仓库租赁合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商标注册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李城程的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同案人江某武、江某林、叶某鑫的供述,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的供述,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综合考虑赖林青等人已销售的数额,储存、销售的时间、规模等情况,以及在之前的老板李城程被抓获并判处刑罚,赖林青等人继续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以严惩。
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李桂泉、陈清梅参与档口销售活动,蔡友华、杨钊鹏负责仓库管理,李桂泉、蔡友华分别为李惠娥的弟弟、姐夫,参与犯罪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蔡友华、杨钊鹏、陈清梅、李桂泉。
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蔡友华、杨钊鹏应按负责的仓库缴获的服装货值来计算的意见,经查,蔡友华、杨钊鹏参与犯罪时间较长,与赖林青、李惠娥构成共同犯罪活动,应按全案货值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对两人的地位作用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赖林青、李惠娥、李桂泉、陈清梅、蔡友华、杨钊鹏均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惠娥的家庭情况及被取保候审的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惠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林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惠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桂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蔡友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钊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清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七、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12858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八、冻结的被告人赖林青违法所得银行账户资金35424.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彭庆飞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