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南县英菲特水电暖销售部。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经营人:赵英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沂南县英菲特水电暖销售部(以下简称英菲特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英菲特销售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为:本案为侵害知识产权案件,被控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沂南县,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涉及在临沂市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宝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原告宝蔻公司指控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以及被诉被告英菲特销售部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沂南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山东省沂南县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该地域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英菲特销售部所提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7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童海超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8日 涉案专利 无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行为地;
跨区域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南县英菲特水电暖销售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沂南县英菲特水暖销售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裁判观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山东省临沂市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