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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中瑞通讯器材经营部、广州市柒陆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1216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中瑞通讯器材经营部、广州市柒陆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增城中瑞通讯器材经营部;广州市柒陆玖科技有限公司;刘露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21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中瑞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商贸城内B8栋首层H10、H11号。

经营者:李锋锐,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广州市柒陆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久裕大道久裕商贸城内B8栋首层H10、H11号。

法定代表人:刘露花。

被告:刘露花,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中瑞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李锋锐)、被告广州市柒陆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露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时间定于同年12月18日。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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