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507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内丘县小甜甜箱包配件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经营者:田灵辉,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北街村XXX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小甜甜箱包配件门市(经营者:田灵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