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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国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0号
案件名称花国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花国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龙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国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超,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陈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成,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花国樑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陈龙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花国樑,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超、陈迎春,原审第三人陈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国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温度传感器抗压力结构”、专利号为20122000××××.2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本专利权利要求2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温度传感器安装到压力容器上实现快速测温的同时,防止压力泄漏以及充当温度传感器外壳的拉伸件因压力过大从容器内部弹出的问题。

本专利中,带螺牙车制件将温度传感器安装在压力容器内,车制件与拉伸件的紧配合关系是为了防止车制件与拉伸件之间泄漏压力,胶圈填补紧配合条件下的车制件与拉伸件的缝隙。

拉伸件的凸点卡在车制件的通孔中的凸点台上,避免拉伸件从压力容器中弹出,从而提高了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因此,本专利通过车制件、拉伸件以及胶圈的配合,形成了具有抗压力的结构,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证据2只是温度传感器测温的一种运用,并不具备本专利所主张的技术效果。

(二)本专利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市场上许多电压力锅都使用了该技术方案,使产品的实际效果和经济效益都得到大幅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证据2中铜环的凹槽,即铜环内孔形成凹陷结构,实质上形成一个台阶形状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通孔中设置的凸台,凸筋相当于拉伸件的凸点。

至于密封胶圈,由于有密封需要的两个部件之间用密封胶圈来密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结合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龙述称:第289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国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

花国樑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证据2中的铜环6上的凹槽6-1不同于权利要求2中的车制件1上的凸台104,证据2中的金属客体4上的凸筋4-1不同于权利要求2中的拉伸件2上的凸点202。

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凸筋4-1对铜环6的凹槽6-1之间通过胶圈密封,证据7-9亦未给出将橡胶密封圈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

且权利要求2由此取得了“保证压力不会泄露,同时拉伸件2不会被容器内部压力弹出,提高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请求驳回花国樑的诉讼请求。

陈龙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请求驳回花国樑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本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9日,专利权人为花国樑。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温度传感器抗压力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车制件(1)和拉伸件(2),所述车制件(1)内沿轴向设有一通孔(103),所述拉伸件(2)固定安装在该通孔(103)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抗压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103)中设置有凸台(104),拉伸件(2)上设置有与该凸台(104)对应的凸点(202),所述凸台(104)与凸点(202)之间通过胶圈(3)固定密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抗压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制件(1)前后端外侧分别设置有前螺牙(102)和后螺牙(10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传感器抗压力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件(2)前端为测温头(201),该测温头(201)外突于车制件(1)前端,且测温头(201)内设置有NTC热敏电阻。

针对本专利,陈龙于2015年10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94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2日。

证据2涉及一种豆浆机用温度传感器,包括热敏电阻1、金属壳体4和温度信号线5以及铜环6、液位信号线11和弹簧8,环氧树脂2包覆在热敏电阻1上并置于金属壳体4的密封端。

金属壳体4上设有凸筋4-1,铜环6一端具有凹槽6-1,铜环6压接在金属壳体4上,能通过该凸筋对铜环进行轴向限位。

整体的上述温度传感器可安装于豆浆机体的任何位置。

证据7:编号为GB1235-76的“O形橡胶密封圈尺寸系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其上印有“1976的10月1日试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

证据8:编号为JB/T7757.2-1995的“机械密封用O形橡胶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1995年6月16日发布,1996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发布。

证据9:编号为HG/T3097-2006/ISO9631:2003的“橡胶密封件-110℃热水供应管道的管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2006年7月26日发布,2007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4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5月4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花国樑主张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凸点202与凸台104的问题。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金属壳体4上设有凸筋4-1,铜环6上设有凹槽6-1,铜环6压接在金属壳体4上,通过凸筋4-1与凹槽6-1的配合实现对铜环6的轴向限位。

可见,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设置在拉伸件2上的凸点202和设置在车制件1上的凸台104,且权利要求2中凸点202与凸台104的作用亦在于通过相互配合以限制车制件1与拉伸件2间的轴向位移。

因此,被诉决定认定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凸点202与凸台104,进而确定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所述凸台104与凸点202之间通过胶圈3固定密封”,并无不当。

(二)关于花国樑主张现有技术未给出将橡胶密封圈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的问题。

基于前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拉伸件2与车制件1之间形成密封,从而保证压力不会泄露。

虽然证据2未公开凸筋4-1与铜环6的凹槽6-1之间通过胶圈密封,但考虑到如证据7-9所示,使用胶圈对两部件的连接处进行密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临密封需求时,有动机使用胶圈对证据2中金属壳体4与铜环6的连接处进行密封,并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三)关于花国樑主张权利要求2因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所述“保证压力不会泄露,同时拉伸件2不会被容器内部压力弹出,提高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的有益效果并未在质或量上发生明显的变化,从而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花国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花国樑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花国樑提交了一组新证据:目前市场上使用本专利技术的产品照片,用以证明本专利具有市场价值,进而证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且仅凭前述照片无法确定照片中的产品实施了本专利,亦无法证明本专利的可专利性问题。

陈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证据超过举证时限提交,且无法确认照片中产品的生产日期及拍摄时间、地点等,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

花国樑在二审中主张本专利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因此具有创造性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由于对技术方案创造性的评价通常会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角度出发,采用“三步法”的判断方式。

在采取“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技术方案无创造性的评价时,商业上的成功才会被纳入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故即使花国樑在被诉决定以及原审中并未提出本专利“获得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考虑到商业成功这一因素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补充作用,拒绝这一主张将导致专利权人丧失救济机会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应允许花国樑在二审中提出这一主张,并允许其在二审中提交相关证据。

但由于该组证据的拍摄时间、地点和来源均无法确认,且无法证明在该组证据展示的产品中使用了本专利技术方案,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载明“目前的NTC温度传感器在一些需要测量温度和压力的产品上使用时,无法快速准确的测试温度和感知压力,不能达到精准控温控压的目的”。

第[0018]段载明“在通孔103中凸台104的位置处安装一个胶圈3,然后将拉伸件2后端由通孔103前端插入通孔103中,使凸点202对应压紧上述胶圈3,形成拉伸件2与车制件1之间的紧密配合,而且是密封的。

从而保证了压力不会泄漏,同时拉伸件2不会被容器内部压力弹出,提高了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具体为:(一)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橡胶密封圈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

(二)权利要求2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一)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橡胶密封圈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本专利相较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专利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证据2未公开凸筋4-1与铜环6的凹槽6-1之间通过胶圈密封。

本院认为,证据2中公开了金属壳4位于开口一侧设有凸筋4-1,铜环6一端具有凹槽6-1,铜环6压接在金属壳体4上,且金属壳体4上的凸筋4-1与铜环6的凹槽6-1端面相接,可通过凸筋4-1对铜环6进行轴向限定。

证据2中的凸筋4-1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凸点(202),凹槽6-1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凸台(104),且凸筋4-1与凹槽6-1的配合实现对铜环6的轴向限定,也与本专利中凸台(104)与凸点(202)两者配合限制车制件1与拉伸件2间的轴向位移相对应。

两者的差别仅在于证据2未公开凸筋4-1与铜环6的凹槽6-1之间通过胶圈密封,被诉决定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正确。

花国樑主张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快速测温的同时,防止压力不会泄漏以及拉伸件因压力过大从容器内部弹出的问题。

本院认为,重新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结合专利说明书,依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从而准确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权利要求2与证据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凸台104与凸点202之间通过胶圈3固定密封。

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和第[0018]段载明的内容,“凸台104与凸点202之间通过胶圈3固定密封”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使拉伸件2与车制件1之间形成密封,保证压力不会泄漏。

证据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创造性判断中基于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直接关联性。

判断本专利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特定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

根据证据7-9,使用胶圈对两部件的连接处进行密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密封这一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胶圈运用到证据2的凸筋4-1与凹槽6-1的连接处进行密封,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被诉决定关于现有技术给出了橡胶密封圈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的认定正确,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花国樑主张权利要求2在保证压力不会泄漏的同时取得了使得拉伸件2不会被容器内部压力弹出,提高了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法事先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从而反映出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具有创造性。

在判断本专利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需要综合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

通常,现有技术中给出的技术启示越明确,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就越高。

本案中,证据7-9已经给出使用胶圈对两部件的连接处进行密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胶圈运用到证据2以解决密封和防止压力泄露的技术问题。

花国樑以本专利特有的结构取得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产品,主张本专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在防止压力泄露、保障人身安全方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相关实验数据或者文字说明;

其次,花国樑亦未在本案中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花国樑还主张本专利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因此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花国樑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故花国樑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花国樑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花国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20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 理 审判员:傅 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郝小娟、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涉案专利 “一种温度传感器抗压力结构”实用新型专利(ZL20122000……) 关键词 实用新型;

专利无效;

技术启示;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商业成功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国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陈龙。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花国樑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标准 2.是否允许专利权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本专利获得商业成功的主张 裁判观点 1. 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法事先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从而反映出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具有创造性。

在判断本专利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需要综合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

通常,现有技术中给出的技术启示越明确,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就越高。

2.由于对技术方案创造性的评价通常会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角度出发,采用“三步法”的判断方式。

在采取“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技术方案无创造性的评价时,商业上的成功才会被纳入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故即使专利权人在被诉决定以及原审中并未提出本专利“获得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考虑到商业成功这一因素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补充作用,拒绝这一主张将导致专利权人丧失救济机会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应允许其在二审中提出这一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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