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安,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明(被上诉人罗国安之妻),女,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雨珍,女,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航,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国安、王义明、靖雨珍、李航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初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香雪制药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技术合同级别管辖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黄埔区。
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罗国安、王义明、靖雨珍、李航答辩称,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有权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作为合同乙方的罗国安、王义明以及已去世的李连达之合法继承人靖雨珍、李航四人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四人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合同管辖协议条款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合同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该法律条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罗国安、王义明、靖雨珍、李航四人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其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且本案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专利申请及转让,属于与技术合同有关的专利纠纷,故本案第一审应当由北京市辖区内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香雪制药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詹靖康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52号 案 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詹靖康、马军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涉案专利 “一种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发明专利(ZL200810223440.8) 关 键 词 技术合同;
协议管辖;
专利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安、王义明、靖雨珍、李航。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涉及专利纠纷的技术合同中订立了协议管辖条款,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地域管辖;
技术合同中涉及专利纠纷,应当按照专利纠纷确定管辖,由辖区内具有专利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