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3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伟俊,男,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伟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050元,本院退回102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