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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美惠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79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美惠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美惠宝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79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美惠宝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珠洋坑村宝珠路西八巷**102。

经营者:邹伟。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美惠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素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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