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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760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彬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7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爱国路水库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06。

法定代表人:陈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欣,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彬兵,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彬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2109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上诉人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彬兵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210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九九纯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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