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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曾爱群、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11700号
案件名称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曾爱群、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曾爱群;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曾群肉丸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1700号 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工业四路**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8695807H。

法定代表人:张嘉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曾爱群,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大坑口19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8147459B。

法定代表人:曾映华。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曾群肉丸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联乡市场大楼商铺**肉丸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7GQE7H。

经营者:曾爱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爱群、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曾群肉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爱群、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曾群肉丸店价值人民币26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曾爱群、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曾群肉丸店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爱群、广州市港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曾群肉丸店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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