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55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吴店大耳朵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刘寨集北头路东。
经营者:王素霞。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吴店大耳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