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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952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宏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5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晨。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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