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342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普斯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育新街与五一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62NB46R。
法定代表人:石大光。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普斯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