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3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长安天鲜隆食品超市,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橡树湾邸**div>经营者:吴风暴。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长安天鲜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