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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长安天鲜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43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长安天鲜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惠山区长安天鲜隆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3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长安天鲜隆食品超市,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橡树湾邸**div>经营者:吴风暴。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长安天鲜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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