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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陈二线、张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01民初8570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陈二线、张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陈二线;张国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857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颖,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二线,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张国强,男,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二线、张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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