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知民初12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舞钢市小辣奶服装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铁山街道水坑赵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679NY7J。
经营者:孙东方,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高,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小辣奶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