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6,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松开**地块。
法定代表人:小粥光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R,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大楼1932)v>法定代表人:辛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持本院(2018)苏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在执行立案后,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反映,其在收到(2018)苏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后已经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并提供了上诉状和邮寄凭证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和邮寄凭证可以证明(2018)苏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该案尚不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载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