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715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鑫海粮油店,住所地天府新区新兴镇街道庙山村****。
经营者:吴茜。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鑫海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