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刑终550号 原公诉机关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合元,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闻喜县人,住闻喜县,个体经商。
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经闻喜县人民法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同年9月20日经闻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美军,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住运城市盐湖区,个体经商。
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3月11日经闻喜县人民法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任合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钟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晋08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任合元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提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诚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882297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任诚意”文字,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面包、糕点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第1789994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任诚意文字+扇形图”,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馒头、面包、糕点等。
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
2018年7月份,被告人任合元在“任诚意”注册商标标识原版上稍作修改,图案保留了“任诚意”三个字体带伞边的注册商标标识,委托钟美军大量印制带有该图案的包装盒,在其经营的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盛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煮饼。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任合元为自己设计的美术作品图案在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作品名称:百年老字号“诚意祥”创始人任诚意,类别:美术作品。
2018年9月1日至24日,被告人任合元累计生产销售“任诚意”注册商标煮饼408克/每盒共5100包,608克/每盒共465包,所涉价格总计60497.9元。
另查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了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正在审理中。
2019年6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双盛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任诚意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
2019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注册“任诚意”商标的申请,商品名称为煮饼(面粉制外裹芝麻的球形油炸甜味糕点),该注册申请目前正在审查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闻喜县公安局2018年9月12日接到任诚意公司负责人任某1控告,同年9月29日对任合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立案侦查。
户籍证明:任合元,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闻喜县人,住闻喜县东吴村****,个体经商。
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任合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钟美军2018年10月31日17时被抓获。
任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证实任某1举报被告人任合元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恶意实施商标侵权等行为。
任诚意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主要内容:第882297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任诚意”文字,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面包;
糕点;
蛋糕;
小蛋糕(糕点);
甜食;
糖点(酥皮糕点);
汉堡包;
饼干;
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第1789994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任诚意文字+扇形图”,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馒头;
面包;
糕点;
蛋糕;
谷粉制食品;
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饼干;
汉堡包;
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
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
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及附件,主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公布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以下简称《汉分表》),“第三十类”的注释为:主要包括为食用或保存目的而预制好的植物性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该类所列商品中并无“煮饼”字样,与之最接近的为“3006面包、糕点”。
“馒头”这一商品出现在“3007方便食品”类别中。
“糕点”无论作为文字理解还是作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理解,都不单指一个或者一种样式的产品;
“煮饼”作为糕点的一种是众所周知的,尤其是山西省晋南区域所熟知的,可以说是常识,无需另外证明或者经了解,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公司)已于2018年8月28日“侵犯商标权”为由就该商标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任诚意始创于1813闻喜煮饼”图案及文字并未注册。
任诚意公司检验报告。
产品名称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晋商史料全览。
题目“国式糕点闻喜煮饼”,文中有“煮饼是百余种糕点中的一个”闻喜县志节选,“闻喜煮饼,山西八大名点之一”。
闻喜县双盛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图片、销售该产品部分商户信息名单。
闻喜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闻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主要内容:2018年9月28日,闻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对535个附着“任诚意”注册商标标识、标注重量为608克每盒的双胞胎礼盒包装盒进行了扣押。
2018年11月7日钟美军家属秦柳焕退赃16000元钱,侦查人员依法对涉案款16000元予以扣押。
闻喜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闻喜县公安局侦办任合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到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调取了标注“任诚意”注册商标标识的煮饼产品生产、销售的财务账目、入库单、出库单等资料。
李某1提供的委托书二份、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委托书内容“兹有钟美军委托运城市凤凰丰彩印刷有“诚意祥”煮饼包装盒,附作品登记百年老字号“诚意祥”创始人任诚意登记图,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委托授权人钟美军,2018年8月6日。
兹有闻喜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钟美军印刷制作“任诚意”标识诚意祥包装一批,此批包装所有版面产权由闻喜县双盛某品有限公司负责,委托人: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时间2018年7月21日。
诚意祥商标注册证、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主要内容:作品名称百年老字号“诚意祥”创始人任诚意,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08月20日。
登记日期2017年8月15日。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任合元手机上提取了微信聊天记录。
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实2018年9月18日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任诚意公司法人代表任某1投诉,2018年9月21日立案。
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任合元及双盛某公司涉嫌假冒“任诚意”注册商标案值较大涉嫌犯罪,决定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咨询第8822977号“任诚意”商标有关情况的答复,主要内容:关于第8822977号“任诚意”商标专用权范围,目前,第8822977号“任诚意”商标在“面包;
糕点;
蛋糕;
小蛋糕(糕点);
甜食;
糖点(酥皮糕点);
汉堡包;
锣干;
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档案附后)。
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019年6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票据。
2019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任合元“任诚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证通知书,证实2019年3月22日,国家商标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任诚意”商标商品“煮饼(点心)”中“点心”表述不规范,建议其修改为“面粉制外裹芝麻的球形油炸甜味糕点”申报。
证人任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任诚意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是我本人,主营任诚意煮饼的加工、销售。
公司生产的煮饼是山西省著名商标,在市场热销,已被大众认可。
2011年我公司将“任诚意”三个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编号第8822977号。
2016年公司将任诚意字体带花边的图案注册了商标,编号第17899942号。
商标的图案设计人是闫旭晨,钟美军印制,我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钟美军的,2018年8月底9月初,任合元擅自在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我公司的“任诚意”三个字体及带花边的图案,我认为他是想增大诚意祥煮饼市场占有量,另外是压低价格排挤我公司。
证人任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7月3日我和父亲任合元从北京回来,他说要做带“任诚意”字样包装的煮饼产品,8月23日,我在钟美军印刷厂那见到父亲,看见我家小货车上有带“任诚意”字样包装,他让我搬包装盒。
在路上,父亲说任某1在煮饼上使用“任诚意”商标属于侵权,没有部门实质性解决这个问题,印制这些包装,准备以乱治乱。
后来父亲让我给钟美军转了26000元,我想应该有这批包装盒的费用。
这批包装盒的煮饼在晋丰小区楼下门店销售了一部分,没有记账,公司给闻喜县范围内各商店销售了一部分。
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8月初,钟美军联系我说要印制一些煮饼包装盒,让钟美军带印刷板(行业俗称“PS板”)到我公司找我。
钟美军过来后,带着几张印刷板,我刚干上业务员,第一次接煮饼包装盒的单子,让钟美军出相应的手续,钟美军给我提供了委托书、煮饼厂家的委托书、诚意祥的商标注册证、印制图案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
我看手续齐全,就让钟美军提供了印制的数量,给钟美军下了订单408克每盒1400张,408克每盒*4盒1050张,408克每盒*12盒1050张,608克每盒1100张,608克每盒手提袋1100张。
全部印制完成了,钟美军已经提走了,没有见过“任诚意”是注册商标的文件。
被告人钟美军的供述,主要内容:2018年7月21日,任合元找我给他设计、印制“任诚意”图案,给我写了委托,后我给他设计了图案发给了任合元,任合元说他已经申请了作品登记,我找到李某1,给李某1出具了委托书,给了图案,并说图案已经申请了作品登记,后来我在印制的时候把作品登记证复印件给了李某1。
(侦查员出示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壹份,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78267,登记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这就是任合元将我给他设计的“任诚意”图案申请了作品登记,这是证书。
(侦查人员出示委托书复印件壹份,内容为“兹有闻喜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钟美军印刷制作“任诚意”标识诚意祥包装一批,此批包装所有版面产权由闻喜县双盛某品有限公司负责,委托人: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时间2018年7月21日)这是任合元书写,交给我的。
(侦查员出示内容为“兹有钟美军委托运城市凤凰丰彩印刷有“诚意祥”煮饼包装盒,附作品登记百年老字号“诚意祥”创始人任诚意登记图,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委托授权人钟美军,2018年8月6日),这份委托书是我出具的。
这批假冒“任诚意”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的数量,498克每盒5100个,408克每盒*4盒800个,408克每盒*12盒1000个,608克每盒的双胞胎礼盒套装600个。
这是任合元的交货数量。
任合元把印制的那批货拿走后过了一段时间又让我印制这么多,我当时在网络上浏览了有关任合元假冒“任诚意”注册商标的报道,不敢印了。
被告人任合元的供述,主要内容:约2011年,任诚意煮饼上市销售,我成立了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销售有限公司。
2015年年初,我成立了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10月,我成立了闻喜县双盛某食品有限公司。
这三家公司都处于运营状态。
闻喜县任诚意煮饼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任某1,他是我侄子,他开始做任诚意煮饼的时候,就申请了“任诚意”商标。
任某1第一次注册了“任诚意”三个字体的商标,第二次注册了“任诚意”三个字体带伞形图案的商标。
这两个商标都已经发证了。
任诚意是诚意祥煮饼的创始。
在包装盒上醒目的位置标注“任诚意”三个字,目的是让消费者知道任诚意是诚意祥煮饼的创始人,改变消费者的认识习惯。
2018年8月12日我在国家版权局审核了包装盒上圆圈内的图案版权登记。
任诚意商标特许商品是糕点等食品,不包括煮饼,任诚意用商标在煮饼产品上就不合法。
既然任诚意不合法,我用“任诚意”三个字体带伞形的标识就不产生任何侵权,更不要说犯罪了。
我印制了408克每盒的5000个,608克每盒的1000个。
这两种包装盒是内填煮饼的。
408克每盒*4盒的600个,408克每盒*12盒的1000个,608克每盒*2盒外包装袋的500个。
这三种都是为408克每盒和608克每盒服务的。
我给钟美军说任诚意已经侵权,我准备申请任诚意版权登记,等登记下来再印包装盒。
我把设计思路告诉钟美军,钟美军通过微信把图案发给我,我打印出来寄给北京的聂代理,办了图案的版权登记,给钟美军拿了登记文件。
条形码也是我提供给钟美军的。
我当时考虑资金短缺先印制少一下,在市场上投放一下看销售额好不好,再者看工商等部门查不查。
如果市场销售额好没人查,再准备印制多些长期干下去。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7年至今,被告人任合元为实现个人不合理诉求,多次辱骂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某1、副局长等多名工作人员、并采用堵大门、下跪等方式,在该单位滋扰闹事,经该单位相关人员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单位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单位秩序严重混乱,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单位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同时任合元多次蹲守在王某1家门口,故意损毁王某1楼宇门,打电话威胁王某1人身安全,实施滋扰行为。
1.2017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任合元到县工商局四楼法制股股长卫某办公室吵闹并对卫某进行辱骂,被前来的办公室主任吕某等人拉出办公室。
2.2017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任合元在县工商局大院内逗留约十分钟后突然到办公楼前下跪并指使其妻子进行拍照。
随后,任合元在院内叫骂吵闹被吕某制止。
当日10时许局长王某1和闻喜县副县长徐剑昆准备到深圳出差,司机张某1驾车行至闻喜县高速口时被任合元拦住,要求王某1不解决问题不得离开,王某1下车劝说半个小时后才得以离开。
3.2017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任合元在县工商局吕某办公室吵闹,副局长朱某对其解释劝阻过程中,任合元对朱某进行辱骂并报警称朱某殴打自己。
当日,任合元在该局吵闹约一个多小时。
4.2017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任合元使用其送货的牌号晋M×××××福特全顺牌六座客车将县工商局大门堵住不让进出,工作人员准备报警时被告人才将车挪开。
5、2017年6月22日16时许,任合元在县工商局二楼楼道和三楼吕某办公室吵闹、叫骂约一个多小时。
6.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任合元到县工商局四楼法制股股长卫某办公室吵闹并对卫某进行辱骂,闻讯赶来的吕某、宋某将其拉出卫某办公室。
任合元在楼道内继续对卫某进行辱骂,随后被吕某等人劝下楼。
当日,任合元在该局卫某办公室、四楼楼道及三楼吵闹并辱骂卫某约一个小时。
7.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工作时间,被告人任合元将县工商局大门关闭并坐在大门中间,阻挡人员、车辆进出。
该局质量认证股股长侯旭生和办公室主任吕某一起劝说任合元约半个小时,任合元被劝离,车辆才得以进出。
8.2017年8月18日15时许,任合元在县工商局局长王某1办公室及吕某办公室吵闹约一个多小时。
期间,任合元对王某1进行辱骂并采用自扇耳光的形式进行吵闹。
9.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任合元给县工商局局长王某1打电话扬言不解决问题就往县工商局泼粪。
次日早上8时许,任合元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拉着粪桶和粪勺停在县工商局办公楼前,扬言要泼粪,工作人员报警后,110民警将任合元带离。
10.2017年9月13日8时许,任合元在王某1办公室、吕某办公室和该局三楼楼道吵闹、叫骂约一个小时后离开。
11.2018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任合元酒后到位于闻喜县桐城镇皇家巷南2巷的王某1家拍打楼宇门,将手中的一白瓷碗摔碎并将王某1家楼宇门踹坏。
王某1妻子用遥控打开楼宇门,任合元上到三楼客厅见到王某1,二人约定到单位谈工作。
16时许,工商局局长王某1及班子成员在三楼会议室开会,任合元擅自冲进会议室吵闹并辱骂局长,被办公室贾某等人拉出会议室。
事后,任合元将三楼男卫生间的隔断门踢坏。
直至当日18时许,任合元才离开县工商局。
12.2019年1月17日17时许,闻喜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散会后,在闻喜县大酒店二楼会议室门口,被告人任合元拦截走出会场的王某1,王某1不予理会继续走,任合元跟在后面对王某1进行辱骂。
当晚20时许,任合元使用他人手机号码给王某1打电话在电话中辱骂王某1。
13.2017年,任合元先后两次分别在县工商局行政审批股股长张某2办公室、副局长仝晓明办公室使用污言秽语对张某2进行辱骂。
14.2018年6、7月份,任合元先后两次在县工商局局长王某1办公室及副局长孙战胜办公室,对该局商标广告股股长郭某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9年1月19日,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局局长王某1到桐城派出所报案称东吴村村民任合元(闻喜县诚意祥煮饼厂老板)多次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并在电话中对其辱骂、威胁。
调查中发现2017年至今任合元因其举报内容得不到满足便多次到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局局长办公室、吕某办公室、楼道、院内吵闹、堵门、辱骂该局工作人员,涉嫌寻衅滋事,1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
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资料、照片及说明,证实被告人任合元在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多次吵闹、滋事的事实。
闻喜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任合元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现场进行勘查。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实2016年8月29日夏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任合元诉被告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任诚意公司撤销工商登记一案,裁定驳回任合元的起诉。
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报案材料及提供的通话记录。
证人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农历8月15日左右,任合元冒用包装出售煮饼,闻喜县扫黑办将相关线索移交我局。
经调查了解,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我局根据正常法律程序将案件移交闻喜县公安局经侦查处。
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后,对任合元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任合元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任合元被取保后,多次到我局举报“任诚意糕点”注册商标不能用于生产煮饼。
我局再三向其解释,并书面告知其举报事项商标纠纷,根据规定应由国家知识产局负责解释。
任合元本人认为其举报事项应由我局管辖,认为我局不作为。
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任合元一直无理纠缠。
2019年1月9日早上,我在县委开会,在县委大院内碰到任合元他对我说“咱们走着瞧,我要是进去了(被拘留了)你也不得好活,我总要想办法弄死你”。
当天还说了一些恐吓、威胁的话。
2019年1月17日下午,县委、县政府在闻喜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全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
散会后,我走到会议室门口的时候,任合元拦住我,手里拿了份材料,对我说“你等一下,咱们把事情说一下”。
我没有理他,继续往前走,任合元就一直跟在我身后,不停对我进行谩骂,直至走到二楼楼梯口,任合元才停下没有再跟上来。
他不停地骂我是“猪头”,还骂了一些难听的话。
2019年1月17日下午7点钟左右,任合元使用182××××1670的手机号码给我打来电话,先是对我进行辱骂,后又扬言要把我日踏(闻喜方言)了。
2019年1月7日至今天早上,任合元还反复使用陌生号码给我拨打电话进行骚扰,我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2017年6月8日8时许,任合元在我局办公楼前跪拜并指挥其妻子进行拍照,随后在大院乱吵乱骂。
当天早上十点左右,我按照原定计划由司机张某1开车接上我,然后又接上徐剑昆(副县长)去运城机场飞机到深圳培训。
到了闻喜高速口的时候,任合元把我的车给拦住了,跪在车前,旁边还有人拍照。
我给任合元做了有半个多少时的工作才答应离开。
2017年8月18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任合元来到办公室说他举报的事情,吵闹、叫骂了大概十来分钟就跑去找吕某,我就跟去继续安抚任合元,但是他激动的自己扇自己耳光,我一看这情况,怕他诬告我打他了,就返回我的办公室,办公室科员宋某拿个执法仪放在我办公室,任合元看到有执法仪,就不吵闹了,坐了有几分钟又去吕某办公室叫骂吵闹去了,他后来还来到我办公室叫骂吵闹。
当天在我单位叫骂、吵闹了约一个多小时。
2017年6月19日8时许,任合元到我办公室后又开始吵并对我个人进行辱骂,副局长朱某进来劝阻任合元,又开始辱骂朱某,随后任合元又去了吕某办公室。
过了大概半个小时,我听说任合元报警说朱某打他,我向工作人员了解了一下,朱某没有和他动手,都是任合元在胡告。
当天,任合元在我单位吵闹了约一个小时。
2017年8月20日下午,任合元打电话扬言如果不给他解决问题就给我单位泼粪便。
他开着电动三轮车拉着粪桶和粪勺到了我局办公室楼下,我就赶紧下楼并叫宋某拿执法仪录像、报警。
在一楼大厅门前,任合元还是骂骂咧咧的要单位解决他的举报事项。
随后,110民警把任合元带走了,当天任合元在我单位又叫骂吵闹了至少半个小时以上。
2017年9月13日8时许,任合元到我办公室再次要求解决他反映的问题,吵闹约十来分钟,又到楼道里乱骂一通。
2018年1月4日14时许,我在家里休息,任合元酒后到家门口摔了一个白色瓷碗,然后踹我家的不锈钢防盗门,把门打开后,他直接坐到我家三楼客厅,我赶紧劝任合元有事到办公室说。
任合元先离开我家去我单位了,任合元还在我的办公位置坐了一会,对着我叫骂吵闹一会,去了宋某办公室,下午四点多,我和局班子成员在三楼会议室,任合元突然冲进会场对我大声辱骂并把桌子上的一个玻璃水杯砸到地上摔碎了,紧跟着往我跟前冲被旁边的人给拦住了,贾某(现任办公室主任)等人把他拉出去,第二天,贾某还告诉我,任合元把我局三楼男卫生间隔断给踢坏了。
当天任合元在我单位吵闹了至少三个小时。
我家—楼的双开式不锈钢楼宇门被任合元踹的变形了,无法正常闭合。
事发第二天早上八点多,任合元和他妻子又到我办公室,任合元又开始吵闹,事后我自己联系过工人花费了约三、五百元把门给维修了,也没有让任合元妻子出钱。
以上讲的事情,基本上都有视频资料的。
严重影响了我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他一到我单位,都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他不仅在办公室叫骂吵闹,还在楼道、大院里叫骂吵闹,使得来我局办事群众产生误解。
三是他因为工作的事情对我个人和我局人员进行辱骂,相关人员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多次找我说明任合元的辱骂,不敢干也不想干了。
证人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我刚到县工商局工作的时候被分到办公室工作,任合元每天上班就到办公室坐着,时间长了我知道任合元是找局长反映情况的。
大概从2016年底开始,开始骂人、吵闹,并且越来越严重,王某1局长开始安排我拿执法记录仪记录任合元吵闹滋事的情况,到2018年初,任合元在我单位辱骂、恐吓、威胁我单位工作人员,堵大门,毁坏财物、起哄闹事。
关于任合元的大部分视频资料以及相关材料都是我整理的。
2017年6月8日8时许,任合元到我局院里和王某3聊天,突然跑到办公楼台阶处进行跪拜,并让其妻子拍照。
跪拜了有大概两、三分钟,站在大院中间挥舞着手大声乱骂人,吕某主任赶紧制止他并把他请到到办公室去了。
2017年6月19日8时许,任合元在吕某办公室大声吵闹,吕某一直在劝阻任合元,任合元辱骂朱某,报警说朱某打他了,但是朱某就没有动手,都是任合元在骂朱某,大概在我单位吵闹了一个多小时,报警之后才停止吵闹。
2017年6月20日,我看到任合元公司的福特厢式货车堵住了我单位大门,就赶紧回办公室拿执法仪拍了两张照片,并给吕某主任说明了一下。
大概一个多小时后,我下楼看到堵在大门口的货车不见了。
2017年6月22日16时许,任合元在单位三楼楼道大声辱骂,2017年8月18日15时许,我听见任合元在王某1局长办公室大声叫骂,我拿着执法记录仪和张某1就去了王局长办公室门口,任合元从局长办公室出来,情绪很激动,他见我拿看执法记录仪,就不再骂人了,任合元自己扇自己耳光,还说让王局长打他,还用脏话骂王局长,任合元又去了吕某办公室吵闹叫骂,消协的赵某1也在。
任合元一直在办公室叫骂,叫骂吵闹约一个多小时后就离开了。
2017年8月21日8时许,任合元在一楼大厅叫骂并且威胁要把粪便泼到我们单位,王某1局长、司机张某1、总工程师马某都在,我赶紧取上执法记录仪,任合元带来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后放了粪桶和粪勺,吕某主任报警了,任合元在我单位一楼大厅吵闹了将近一个小时被110民警带走了。
2017年9月13日8时许,我到了单位之后听见任合元在吕某办公室吵闹,就赶紧拿着执法仪过去了,王某1局长给任合元解释相关工作程序,吕某和王某4(时任纪检书记)也在场,任合元一直不听解释,在办公室吵闹,他还在楼道里叫骂,2018年1月4日15时许,我上班把王某1局长办公室打开后回到我自己办公室,看到任合元坐在王某1局长的座位上,脸色通红,有明显酒味,我问他是不是喝酒了,他说是喝了一点没有问题,在2017年6月份的一天,任合元先在我局三楼楼道叫骂了一会,他叫骂着去四楼法制股股长卫某的办公室,我和吕某跟着上楼,我俩在四楼一起把任合元拦住。
任合元还向前冲着要上去打卫某,卫某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录像。
任合元在我单位叫骂了约一个多小时就离开了。
2018年间的一天下午,任合元在我单位三楼吵闹叫骂,我去男卫生间上厕所,发现厕所的隔断被人弄掉了。
后来任合元从他厂子叫来至少七、八个工人,在给工人讲话时提到他中午把我单位三楼卫生间的门给踹坏了。
2019年间的一天上午任合元把大门关住并坐在大门中间挡住大门不让进出,质量认证股股长侯某着急去市局开会,但开车出不了大门,侯某一直给任合元说好话,我和吕某都给任合元说好话,任合元就是不开门。
大概过了有半个多小时才让开了大门,大家才能进出了。
主要在2017年间,任合元在我单位闹过很多次,有些事情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些我不在场。
我记不清楚具体过程,但记得他辱骂、威胁过我局张某2(时任行政审批股股长)、卫某(法制股股长)、李某2东(企业监管股股长)、朱某(副局长)。
还有就是经常在我局楼道里乱骂一通,也不说明是针对谁。
任合元因为任诚意煮饼厂的土地问题,要求我单位吊销任诚意煮饼厂的营业执照。
任合元到我单位吵闹一般在一个小时以上,他一到我单位,我的精神就高度紧张,要把所有的工作都放下,时刻操心他着,怕他有什么过激行为。
任合元还还骂过我单位商标股股长郭某。
我听说任合元被调查过,有所收敛了。
任合元总是对我单位工作人员说很难听的骂人的话,还有就是说要给他的车买全险,雇个马路杀手,还威胁要去政府告状,把我局工作人员的职位撤掉,例如他去县纪检委告过李某2。
证人贾某、王某2、马某、王某3、吕某、郭某、张某1、侯某、卫某、王某4、赵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任合元多次到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卫某、吕某等办公场所进行辱骂、滋事的事实。
证人赵某2(王某1妻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任合元2018年1月初一天喝酒后在自己位于新开南路皇家巷家门口把一个白瓷碗摔碎在家门口地上,踢坏楼宇门,闻到任合元一身酒气,一见到自己就跪下,经劝说离开到单位。
任合元经常蹲在自己家巷子口等王某1,白天晚上都有。
证人任某3的证言,证实任合元用任某3的电话给王某1打电话的事实。
证人申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夏天的一天早上八点多,任合元叫我一起去见王某1,他开车先过去的,我骑的电动车过去的。
我到县工商局大院见到任合元,任合元在我跟前走来走去的,突然把他的手机给了我,让我给他录像,然后他在工商局办公楼主楼前跪下,让我给他录像,我用任合元的手机录像约1分钟左右。
2017年腊月中旬的一天早上,任合元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县工商局去,王某1告诉我任合元把他家的大门给踢坏了,我骂了任合元几句。
我到王某1家门前,看见门前地上有白瓷碎片,王某1和他妻子都在门口,王某1说大门关不住了,我给王某1妻子说了些好话劝着,要给王某1家修门,他家在闻喜县桐城镇皇家巷里,是一幢独栋四层楼。
门是不锈钢防盗入户门。
人民调解协议、土地流转协议,证实2018年1月12日任合元和任某1经调解达成协议。
任合元将其承包的8亩土地流转给任某1,任某1支付价款80万元。
被告人任合元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王某1之间没有个人恩怨,我对工商局有意见,一个是我举报任诚意侵权一直没有满意答复,还有工商局查处我假冒注册商标移交给公安局,我因此被拘留。
我和王某1大概有三次不愉快经历,一次是2019年1月9日在县委院子里我质问他。
第二次在闻喜大酒店,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我质问他对领导讲话有什么心得体会,他不理我我就骂他滥用职权。
第三次2019年1月17日我用一个工人手机给王某1打电话骂他是猪头,说把他“日塌了”。
我没有堵县工商局的大门,2016年或2017年间的一天,我找王某1局长找不见,把我的厢式客车停在县工商局大门口,吕某问我车放大门口是什么意思,我说是车熄火了,他让我把车移开,我就把车给移开了。
就在2016年或2017年冬天的一天我喝酒之后拿个小白瓷碗去王某1家找王某1,不知怎么的就把白瓷碗给打了,我按了门铃,没有人理会我,我就拍了王某1家的入户门。
我还记得我在县工商局院子里对着国徽磕头了,当天我和我妻子申某一起去县工商局找人,我当时觉得冤枉的,就跪在县工商局主楼前对着国徽跪下磕头,我妻子还骂我丢人。
我召集过我工厂的工人去县工商局宋某办公室,记不清楚都有谁了,工人我认不全。
2016年至2017年间的一天早上八点左右,我开电动三轮车拉水桶和粪勺去地里干活之后直接去找王某1,我把电动三轮车停在工商局办公楼前去找王某1了,水桶也里没有装粪便。
2018年6月份,我发现“任诚意”商标侵犯了我持有的“诚意祥”商标专用权,我随即到县工商局进行举报。
县工商局答复我“任诚意”商标在法定范围内使用,没有侵犯“诚意祥”品牌,我不认可县工商局的答复。
随后把“任诚意”商标侵犯了我持有的“诚意祥”商标专用权的事情起诉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了,但还没有开庭。
我找县工商局局长王某1、副局长朱某、仝晓明,法制股股长卫某、行政审批股股长张某2,在他们办公室、楼道及该局大院里吵过架,我还辱骂过他们。
一方面我骂他们不干事,不办事,不算人之类的话;
另一方面我用老百姓常用的脏话骂他们。
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8月30期间,我在县工商局,具体位置也记不清楚了,骂过该局商标股长郭某最少两次,2019年1月份期间,我在闻喜大酒店二楼会议室门口骂过王某1局长,随后又打电话辱骂王某1。
我只记得我骂郭某“你当商标和广告股股长,不听市局指导意见,也不向上请示,你算你妈什么人,后面我还骂了什么记不清楚了。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任合元、钟美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本案中,任诚意公司注册的“任诚意”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没有“煮饼”字样,被告人任合元生产、销售的带有“任诚意”商标的商品为煮饼。
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和行为人实际生产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其中“名称”是指国家商标局在注册工作中使用的名称,而不是权利人对自己商品指定的名称。
应把被告人任合元实际生产的商品与权利人任诚意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名称进行比较。
被告人任合元申请注册“任诚意”商标(商品名称为煮饼),国家商标局正在审查中,目前涉及本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在审理中,被告人任合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不能确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合元、钟美军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任合元、钟美军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合元为发泄自己对执法机关的不满情绪,多次在工商局局长王某1家门口蹲守,实施滋扰行为,故意损毁王某1家楼宇门,打电话威胁王某1人身安全,多次到单位辱骂局长王某1等多名工作人员、采用堵大门、下跪等方式,在该单位滋扰闹事,致使单位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单位秩序严重混乱,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单位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合元、钟美军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钟美军无罪。
被告人任合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合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钟美军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任合元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其主观恶性不大,是为了寻求解决商标侵权的目的,而不是想恶意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无前科,没有再犯危险为由,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改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二审查明的一致,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合元为发泄自己对执法机关的不满情绪,多次在工商局局长王某1家门口蹲守,实施滋扰行为,故意损毁王某1家楼宇门,打电话威胁王某1人身安全,多次到单位辱骂局长王某1等多名工作人员、采用堵大门、下跪等方式,在该单位滋扰闹事,致使单位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单位秩序严重混乱,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单位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合元上诉所提原判决过重,望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合元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已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请求再予从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合元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