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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与合肥迪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38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与合肥迪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合肥迪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381号原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4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

法定代表人:万星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迪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宁路****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W。

法定代表人:纪凤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祥,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迪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以已与被告合肥迪星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丽蒂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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