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6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服务区美玉工艺礼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经营者:于三贵,男,1982年6月2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曙光,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服务区美玉工艺礼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2019年12月5日9:00,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