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民初14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九九鸭脖子店,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经营者:王丹。
被告:王丹,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九九鸭脖子店、王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